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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6-02-18 12:53  浏览次数:

解析不侵犯商标权的多种情况

解析不侵犯商标权的多种情况

商标权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知识产权,在商业活动中,了解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对于合法经营至关重要。以下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可以在不获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其中包括描述性使用,当使用商标是为了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用途等时,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一家水果店在宣传中提到“使用了新疆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是地理标志,同时也可能是他人的商标,但水果店只是在描述苹果的产地,属于合理使用。还有指示性使用,当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等而使用商标时,也不构成侵权。比如汽车修理店在招牌上写明“专修宝马汽车”,这里“宝马”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指示其服务的对象,并非用于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不侵犯商标权。合理使用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使用的目的、方式、程度等因素,确保使用行为是必要且合理的。

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对于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用尽。他人在购买该商品后再进行销售等行为,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例如,某知名品牌的服装制造商将带有其商标的服装销售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这些服装转售给零售商,零售商销售这些服装的行为不侵犯该品牌的商标权。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避免商标权人对商品的后续销售进行过度控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了改变、损坏等情况,可能会影响该原则的适用。比如将服装进行了重新裁剪、修改后再销售,可能就会被认为侵犯了商标权。

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标权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例如,甲企业在乙企业申请某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当地市场上使用了与之近似的标志销售同类产品,并且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客户群体。当乙企业获得商标注册后,甲企业可以在原有的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在先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使用必须是善意的,即在不知道他人已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使用必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影响力,能够证明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消费者认知。

非商业性使用

非商业性使用通常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非商业性使用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评论等。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购买的某品牌商品的使用体验,虽然提到了该品牌的商标,但这属于个人的消费分享,不具有商业目的,因此不侵犯商标权。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提及某企业的商标,是为了客观地传达信息,也不构成侵权。比如新闻报道某知名企业的新产品发布,其中必然会提到该企业的商标,这种使用是为了实现新闻的传播功能,并非用于商业推广。评论文章对某品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同样属于非商业性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商业性使用也不能存在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行为,否则可能会构成其他侵权行为。

描述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使用商标中包含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要素来描述商品或服务。例如,“苹果”既是一个商标,也是水果的通用名称。如果一家水果超市在销售苹果时,在价签上写“苹果 5 元一斤”,这里“苹果”的使用是对商品本身的描述,不侵犯相关商标权。描述性合理使用要求使用的是商标中具有描述性的部分,并且使用方式是合理的、必要的。同时,使用人不能通过这种使用方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的联系。比如不能在描述商品时故意突出使用商标,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在判断是否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市场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了解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避免侵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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