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1-10 10:53 浏览次数:次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极高的价值。当商标遭遇侵权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常见的手段。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的选择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结果。我国法律对于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级别管辖是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则。一般来说,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知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备更专业的审判力量和更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不过,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 - 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商标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也有机会受理商标侵权案件,这样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轻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比如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等。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则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涉及到商标权的权属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可能适用专属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商标本身不是不动产,但如果商标侵权案件与不动产存在紧密联系,比如涉及到商标使用的不动产场所等,可能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专业、更有效的处理,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比如侵权行为实施地有多个,或者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方等。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这就是选择管辖。原告选择了哪个法院,该法院就取得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避免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